(2015)会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宋正江与张宗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正江,张宗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宋正江,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世芬,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宗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正江与被执行人张宗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会民三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正江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张宗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申请执行人宋正江执行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宗随既无固定收入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正江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宋正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字第1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