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7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凤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凤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7448号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韩村河山庄1号院。法定代表人赵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彦粉,女,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于凤长,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凤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春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新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