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与周广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周广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自洋,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书克,男,1950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周广阔,男,成年,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广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广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河南省创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雪云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