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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刑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影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刑财字第7号被执行人周影,女,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影诈骗罪执行一案,本院刑庭于2015年3月2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影支付罚金200000元、退赔赃款25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房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周影名下有一套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大道北段8号10幢209号的房屋,但该房屋由其他法院首查封,且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故该房屋无多少剩余价值可供执行。本院经查询全市各大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周影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台椒执民字第245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