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刑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周影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刑财字第7号被执行人周影,女,1962年9月4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周影诈骗罪执行一案,本院刑庭于2015年3月23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影支付罚金200000元、退赔赃款25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房产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周影名下有一套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大道北段8号10幢209号的房屋,但该房屋由其他法院首查封,且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故该房屋无多少剩余价值可供执行。本院经查询全市各大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周影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影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台椒执民字第245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