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双利与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杨薇、刘泽锋、刘庆贵、段淑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利,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杨薇,刘泽锋,刘庆贵,段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利,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薇,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泽锋,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刘庆贵,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段淑兰,现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执行人李双利与被执行人长春顺通高速公路护栏制造有限公司、杨薇、刘泽锋、刘庆贵、段淑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执行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双利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民四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