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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长富与廖建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富,廖建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赵长富,个体。被告廖建文,个体。本院在审理赵长富诉廖建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长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长富撤回对被告廖建文的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赵长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 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