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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大连法特炉业有限公司与大连全德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法特炉业有限公司,大连全德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大连法特炉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维贵,系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全德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X。原告大连法特炉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全德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维贵、被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购买价值2980000元的产品,同时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时间,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如约按合同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的付款义务,至今仍欠货款543395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4339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延期付款应当支付利息,故被告只同意偿还货款不同意支付利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其中合同约定:1、被告购买原告提供的隔墙、台车一体式电阻加热炉一台,型号为:FTDL-1788-800,货款总金额为2980000元。……6、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款支付全额货款的30%,验收合格后支付总货款的40%,运行3个月后支付总货款的20%,保质期满一次结清余款10%。另查,案涉设备于2013年3月27日交付并验收合格。原、被告均认可被告未支付的剩余货款总额为543395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设备交付验收单、还款计划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起始时间一节,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对货款的给付方式为分段给付,即预付款支付894000元,验收合格后支付1192000元,运行3个月后支付596000元,保质期满一次性结清余款298000元。现被告剩余543395元(包括运行3个月后应支付的245395元及质保期满后支付的298000元)未给付,故被告逾期付款中的245395元应自2013年6月28日起、逾期付款中的298000元应自2014年3月28日起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全德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法特炉业有限公司货款543395元及利息(其中245395元的利息计算应自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298000元的利息计算应自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0元,减半收取7545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7645元,由原告负担2928元,由被告负担47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