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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杜丽萍与凌岚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丽萍,凌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828号申请执行人杜丽萍,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凌岚,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杜丽萍与被告凌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丽萍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凌岚支付欠款等共计141,530元。本院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方案,鉴于该和解方案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方案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633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昊罡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