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与唐山市宏运汽车装具美容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唐山市宏运汽车装具美容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被告:唐山市宏运汽车装具美容中心,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投资人:李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与被告唐山市宏运汽车装具美容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