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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什邡农科化工有限公司与成都众诚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什邡市农科化工有限公司,成都众城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农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禾丰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宗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众城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法定代表人:陈昌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人民法院(2014)什邡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众城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成都众城���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