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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5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XX存与吴明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38-2号申请执行人:XX存,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吴明钊,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XX存与被执行人吴明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明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明钊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明钊所有的八斗镇小普村烂尾楼拆迁复垦工程款合计人民币四十四万元经被执行人吴明钊授权存入了肥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许自文名下的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明钊存入许自文名下账号(身份证号码××)的银行存款918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志审判员  阮全民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3)肥东执字第00538-2号申请执行人XX存与被执行人吴明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明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明钊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明钊所有的八斗镇小普村烂尾楼拆迁复垦工程款合计人民币四十四万元经被执行人吴明钊授权存入了肥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许自文名下的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明钊存入许自文名下账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01127431)的银行存款918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林志审判员阮全民审判员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陈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评议时间:二O一五年五月八日十四时三十分至下午十四时五十分。参加人:审判长杨林志,审判员阮全民、许长忠记录人:书记员陈翔评议记录如下:阮:申请执行人XX存与被执行人吴明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明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吴明钊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明钊所有的八斗镇小普村烂尾楼拆迁复垦工程款合计人民币四十四万元经被执行人吴明钊授权存入了肥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许自文名下的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明钊存入许自文名下账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01127431)的银行存款91895元。许:同意。杨:同意。合议庭一致意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明钊存入许自文名下账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01127431)的银行存款91895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