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河南东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东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万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616号原告:河南东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龙执行董事被告杨万喜。原告河南东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东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东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春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堵利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