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信法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陈智霖与谢继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霖,谢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陈智霖,男,住信宜市。被执行人谢继萍,女,住信宜市。陈智霖与谢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谢继萍应协助陈智霖办理信宜市江堤路*****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另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智霖,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71元、诉讼保全费2134元。由于谢继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4年12月16日主动移交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平台向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十几间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继萍的可供扣划存款;本院到信宜市辖区的邮政储蓄银行、国土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继萍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及本案执行相关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智霖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信宜市江堤路*****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陈智霖表示可先由其本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继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信法执字第8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伍 彤审判员 黎巧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庆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