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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荆州市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荆州市宝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天发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胡郁文,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州市宝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江津中路。法定代表人熊志刚,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宝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荆州市宝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自觉履行了判决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荆州中民三终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