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巧玲与杨建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马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南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