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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邱明明与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明明,刘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邱明明,女,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刘海艳,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邱明明申请执行刘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邱明明依据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6000元、诉讼费1100元、保全费980元、执行费13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本案在诉讼程序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艳所有的位于鸡东县鸡东镇双吉大厦半地下门市(面积48.21平方米,产权证号17609),申请执行人邱明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明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