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德鹏与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芹,杨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01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鹏。上诉人王淑芹因与被上诉人杨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按照王淑芹预留的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EMS1065471127409)向上诉人王淑芹寄送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8日上午09: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该特快专递因“地址不详电话不接”被退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本院按照上诉人王淑芹预留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邮件因“地址不详电话不接”被退回,根据上述规定,开庭传票应视为已送达。上诉人王淑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淑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超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代理审判员 赵淑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淑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