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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焕莲、刘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焕莲,刘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民特字第00017号申请人王焕莲,原华清菜场营业员。被申请人刘涛。申请人王焕莲诉称,我与刘涛系母子关系,刘涛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涛死亡。经查,刘涛,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34号1楼3号,公民身份号码:××。王焕莲与刘涛系母子关系,刘涛于2001年离家出走,经王焕莲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2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刘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涛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王焕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