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荣梅与被执行人薛玉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荣梅,薛玉国,薛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陶荣梅被执行人薛玉国被执行人薛聪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陶荣梅与被执行人薛玉国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建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