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胡卓毅与伍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卓毅,伍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99号原告:胡卓毅,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伍洁,女,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卓毅与被告伍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卓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卓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胡卓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