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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胡卓毅与伍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卓毅,伍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399号原告:胡卓毅,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伍洁,女,汉族,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卓毅与被告伍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卓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卓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胡卓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青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