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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东苗与许华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苗,许华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8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东苗,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许华坡,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东苗与被执行人许华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许华坡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许华坡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支付申请人张东苗60000元及利息3600元和滞纳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763.18元、执行费85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许华坡暂无银行存款可以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许华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又向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南安市房管处、南安市官桥镇黄山村民委员会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许华坡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