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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张振义诉被王成才、王继文、马晓辉保全复议申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振义,王成才,王继文,马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复字第9号申请人张振义,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王成才,现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吴克发,系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继文,现住扶余市。第三人马晓辉,现住扶余市。案由:保全复议申请纠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振义诉被申请人王成才、第三人王继文、马晓辉保全复议申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振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振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程彦彬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