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唐宗贵诉郑小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宗贵,郑小忠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308号原告唐宗贵,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田玉兰,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郑小忠(曾用名郑小志),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宗贵诉被告郑小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宗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宗贵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