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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城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熊柱兴申请宣告熊波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柱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城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熊柱兴,男,汉族,生于1949年8月1日,雅安市雨城区人,住雅安市雨城区陇西路*号*幢*单元*号。身份证号:5131011949********。申请人熊柱兴要求宣告熊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述称:被申请人熊波系申请人熊柱兴之子。2001年12月熊波称去上海打工,便离家出走,一去不返,至今杳无音讯已满4年,现申请法院宣告熊波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熊波,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7日,雅安市雨城区人,居民,住雅安市雨城区陇西路5号9幢1单元8号。身份证号:51310119760617051151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熊波系熊柱兴与闻国琴的婚生子。1988年熊柱兴与闻国琴经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熊波由熊柱兴抚养并随其生活。熊波于2001年12月离家外出打工,此后与家人失去联系,2006年经熊柱兴向派出所报案,又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无下落。申请人熊柱兴遂于2014年5月向本院申请宣告熊波死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被申请人的户口信息、1989年雅法民字28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关系;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河北派出所开具的失踪人口信息卡片一份、雅安市社保机构驻雅化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站开具的证明两份证明了被申请人自2006年起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反映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6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熊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熊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熊波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定的宣告死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熊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晓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