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晨光张树喜李殿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晨光,张树喜,李殿凡,李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758号原告:赵晨光,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人体户,住朝阳县。被告:张树喜,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李殿凡,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殿平,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晨光诉被告张树喜、李殿凡、李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