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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钟莉与李秀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莉,李秀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491号原告:钟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慧、林立枢,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秀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莉诉被告李秀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莉以与被告李秀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莉负担。审 判 长  曾宪章代理审判员  杨燕红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慧慧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