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曹彬,蒋朝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曹彬,蒋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祖文波,主任。被执行人:曹彬,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蒋朝晖,现住长春市二道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曹彬,蒋朝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彬,蒋朝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3645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