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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门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振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