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28号原告门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久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振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