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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3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朝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陈朝忠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3023号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东港路瀚昌豪园703室。法定代表人:蔡文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振福,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朝忠,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朝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7.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邱 启 开审 判 员 林 上 筹人民陪审员 :郑后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