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泾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法定代表人:刘来喜,主任。委托代理人:翟鹏飞,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绪年原系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为泾县船厂下岗职工,1995年外出打工,2012年5月23日,吴绪年被泾县民政局按国家政策安排在泾县泾川镇敬老院居住。由于吴绪年属孤寡老人,无任何近亲属,生活极其困难,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使吴绪年今后的生活有所保障,与其签订协议,约定由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吴绪年垫付其应当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3682.83元,今后吴绪年用领取的养老金偿还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2012年6月11日,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吴绪年补缴养老保险费33682.83元,同年8月,吴绪年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该养老金汇入中国建设银行宣城分行泾县支行编号为340022207815存折中,该存折的银行账号为1760549980110614624,户名为吴绪年。2012年11月18日,吴绪年因病去世,因其无任何继承人,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其办理了后事,支付了办理丧事的所有费用,并且一直为吴绪年保管养老金存折至今,而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吴绪年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吴绪年尚未偿还。故申请人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吴绪年在中国建设银行宣城分行泾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760549980110614624存折中的存款31943.28元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经审查,申请人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诉的事实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于2014年5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在已经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绪年在中国建设银行宣城分行泾县支行账号为1760549980110614624存折中的存款31943.28元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泾县泾川镇幕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一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