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崂民一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桂霞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霞,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一初字第530号原告张桂霞。委托代理人李绍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1号楼22层。法定代表人毛方国,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韩冰,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73号。法定代表人王迎春,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安文娟,山东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桂霞诉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振飞审 判 员  徐春雷人民陪审员  许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