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纪威、苏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威,苏志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76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文君,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4********,汉族,该联社职工,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肖寨门镇妈妈街村*组**号。被告纪威,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3********,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茨于坨镇后岭村*组28,现羁押于沈阳市东陵监狱。被告苏志海,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0********,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陵园巷***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纪威、苏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铁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冰馨(主审)、人民陪审员周成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人民陪审员 周成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