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3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郭×1与郭×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1,郭×2,郭×3,郭×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203号原告郭×1,男,62岁。被告郭×2,男,58岁。被告郭×3,女,50岁。被告郭×4,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1诉被告郭×2、郭×3、郭×4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1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