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X1与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1,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183号申请执行人陈X1,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2。本院在执行人陈X1与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2014)通民初字第1905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9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姜凤龙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