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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特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隋经司申请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隋经司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海特字第18号申请人:隋经司,男,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人隋经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请求宣告隋有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隋有君,男,汉族,原住辽宁省庄河市,系“辽普渔25199船”船员。2014年10月9日5时30分左右,被申请人随船出海作业,该船返航途经皮口蚂蚁岛海域附近触礁翻扣,被申请人落水失踪,经搜救,仍无踪迹。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无生还可能,故申请法院依法宣告隋有君死亡。经查:隋有君,男,汉族,1960年3月2日出生,原住辽宁省庄河市明阳街道山头村复元屯74号,系申请人父亲。2014年10月9日5时30分左右,被申请人随船出海作业,该船返航途经皮口蚂蚁岛海域附近触礁翻扣,被申请人落水失踪,虽经多次搜救,至今仍下落不明。普兰店公安局皮口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材料证明,隋有君已无生还可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隋有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隋有君仍旧下落不明。本院认为:2014年10月9日,隋有君因意外事故失踪,虽经多方查找和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其仍下落不明,现经有关部门证明,隋有君已无生还可能,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隋经司作为隋有君之子,申请宣告隋有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隋有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