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丙俊与韩永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俊,韩永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李丙俊。被告:韩永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俊与被告韩永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丙俊负担。审 判 员 张红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