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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鹰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贾维兴与李国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维兴,李国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贾维兴。被告李国利。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贾维兴与被告李国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贾维兴于2015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贾维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维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贾维兴承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心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