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贾维兴与李国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维兴,李国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鹰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贾维兴。被告李国利。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贾维兴与被告李国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贾维兴于2015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贾维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维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贾维兴承担。审判员 肖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心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