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邵书萍与黄新华、黄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居民。被执行人黄某某,居民。被执行人黄某某,居民。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8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9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5日前还款1万元,从2015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还款2万元,直至还清为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如被执行人按期还款,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按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11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爱华审判员 耿晔照审判员 蒋宝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明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