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孙桂芝与王宝明,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芝,王宝明,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芝,女,1955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宝明,男,1955年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芝与被执人王宝明,被执行人辽源市北寿房屋管理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和解,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