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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公路局与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龙洲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公路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龙洲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公路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黎克文,局长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龙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负责人杨泽红,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公路局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龙洲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公路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龙洲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