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贵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贵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0461号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68号博纳花园北门。法定代表人阎新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贵刚。原告连云港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海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国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