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行诉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满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满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靖行诉初字第0008号起诉人刘满初。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收到起诉人刘满初(以下简称起诉人)以靖江市人民政府靖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诉人)为被告,以靖城街道靖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第三人)为第三人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自2009年起诉人发现第三人将我组集体收益向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刘鹏、刘笑等发放年终分配的事实,即向第三人和被诉人提出质询和信访,对集体资金资产及本人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人而维权长期据理力争,要求被诉人及第三人停止违反分配规定的行为。2014年4月15日,被诉人作出(2014)16号答复意见书,认定只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能参加集体资金分配,并要求第三人严格把关。在村组相关人员获知该答复后仍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分配的情况下,起诉人再次向被诉人信访。得知被诉人纪工委于2015年1月20日向第三人下达了整改通知,而第三人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该答复函直接取消起诉人对集体资产的拥有权,并对上述刘鹏、刘笑等没有集体资产权和分配权人作出相反认定。2015年2月12日和3月9日,起诉人再次向被诉人信访,要求其对当事人违反政策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2015年3月23日,被诉人作出《关于靖西村五组刘满初等村民信访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该答复答非所问,混淆借款与分配概念,混淆成员资格等,并回避第三人答复函中弄虚作假的实际内容和侵权事实,失去了政府对第三人的行政监管作用,放任第三人对起诉人的侵权行为。起诉人认为,作为集体资产管理人的被诉人和第三人,知错不纠,对起诉人的集体资产拥有权进行非法剥夺和报复,不惜做出侵权和放任扰乱集体经济秩序的行为。现起诉人请求依法撤销被诉人答复,并履职对第三人答复函中刘鹏、刘笑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虚假认定和取消起诉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并责令其依法收回数年来向刘笑、刘鹏等人错发的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接受的集体资金分配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对被诉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不服,而信访答复意见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且起诉人要求被诉人对第三人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并要求其收回数年来错发的集体资金分配款,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起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满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