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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轩诉张晓薇、谌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轩,张晓薇,谌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杨轩,男,汉族。被告:张晓薇,女,汉族。被告:谌志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轩诉与被告张晓薇、谌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其与被告张晓薇、谌志刚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轩承担,退回原告杨轩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杨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