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轩诉张晓薇、谌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轩,张晓薇,谌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352号原告:杨轩,男,汉族。被告:张晓薇,女,汉族。被告:谌志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轩诉与被告张晓薇、谌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其与被告张晓薇、谌志刚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轩承担,退回原告杨轩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杨 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