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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1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52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1,女,47岁(1968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1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金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1于2008年7月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领信用卡1张,截至2014年8月,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9846.3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另查明,被告人王×1于2010年6月向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领信用卡1张,截至2014年8月,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于2008年10月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领信用卡1张,截至2014年8月,使用该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被告人王×1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上述欠款。被告人王×1于2014年8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民警抓获。银行欠款未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个人信用报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出具的报案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信用卡申请材料,证人王×2的证言,被告人王×1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1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1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1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四千九百四十元二角六分,其中发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人民币一万九千八百四十六元三角四分,发还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人民币三万零六百七十六元四角七分,发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人民币四千四百一十七元四角五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梅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会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