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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何耀棠、简润萍、何智勇、何钰婷与杨福开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耀棠,简润萍,何智勇,何钰婷,杨福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申字第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耀棠,男,汉族,1957年6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简润萍,女,汉族,1957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智勇,男,汉族,1985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钰婷,女,汉族,1997年3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何耀棠、何智勇、何钰婷共同委托代理人:简润萍,何耀棠之妻,何智勇、何钰婷之母,本案再审申请人之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福开,男,汉族,1953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再审申请人何耀棠、简润萍、何智勇、何钰婷因与被申请人杨福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耀棠、简润萍、何智勇、何钰婷申请再审称:本案的赠与行为由2011年10月起就已开始办理,比杨福开提出的债务时间早22个月,比判决早26个月,杨福开2013年7月25日前并未向何耀棠和简润萍提出过有债务,也从未向何耀棠和简润萍追讨,因为杨福开深知此债务并非何耀棠和简润萍的债务,所以何耀棠和简润萍并不知情,也不承认此债务。一审、二审中杨福开的律师并非同一人,但判决书写的是同一个人,且庭审记录中并无记录何智勇是会计,但一、二审判决都坐实何智勇是会计的事实,用以坐实何耀棠、简润萍、何智勇、何钰婷四人都知情的假象,判决不公。在申请再审期间,法院在简润萍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国家给的保命钱强行扣划,存在私情。原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判决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何耀棠对杨福开所负债务已为生效的(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认定,根据该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上述债务来源于何耀棠、杨福开合伙期间的经营业务,而其二人的合伙关系于2012年3月16日终止,故何耀棠上述债务的形成时间不迟于2012年3月16日。在本案中,何耀棠、简润萍于2012年5月25日出具涉案《赠与书》,将其原有的涉案房产赠与何智勇、何钰婷,并于2012年7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何耀棠后又于2012年10月8日将其原有的粤XJY0**号车辆赠与何智勇,并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赠与房产、车辆的行为显然发生于何耀棠、简润萍涉案债务形成之后,且本案并无充分、有效证据显示涉案房产赠与实质为有偿转让行为,何耀棠、简润萍的赠与动机是否为善意亦不妨碍杨福开行使撤销权。故原审法院认为何耀棠、简润萍在未向杨福开清偿上述债务的前提下,将涉案房产、车辆赠与何智勇、何钰婷,损害了杨福开的合法权益,判决撤销上述赠与行为并无不当。至于简润萍申请再审反映的其银行存款被扣划的情况,属于执行程序中的问题,其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在本案中本院不作审查。综上,何耀棠、简润萍、何智勇、何钰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耀棠、简润萍、何智勇、何钰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侯旭东代理审判员  温颖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美茵书 记 员     二○一一年五月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