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卢菊华、卢吉平等与卢春寿、戴吉娣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菊华,卢吉平,卢艮龙,卢春寿,戴吉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卢菊华。委托代理人卢荣生(系特别授权)。原告卢吉平。原告卢艮龙。被告卢春寿。被告戴吉娣。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菊华、卢吉平、卢艮龙与被告卢春寿、戴吉娣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菊华、卢吉平、卢艮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