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长英与程万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英,程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长英,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被执行人程万金,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英与被执行人程万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长英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程万金给付欠款65712.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程万金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长英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