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重庆创优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重庆重庆创优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875号原告重庆市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石桥院社,组织机构代码79074764-2。法定代表人黄长勇,职务负责人。被告重庆重庆创优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创业园。法定代表人蒋秀琼。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重庆创优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重庆市奇润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娜人民陪审员 钟 俊人民陪审员 汤世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