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计海成、王双娥因与被申请人曹省、王双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计海成,王双娥,曹省,王双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计海成(曾用名:姬海成),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双娥,女,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系计海成之妻。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白丽江,巩义市孝义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省,女,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双甫,男,汉族,1966年8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计海成、王双娥因与被申请人曹省、王双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计海成、王双娥于2015年5月12日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计海成、王双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计海成、王双娥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运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