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栾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24号原告栾某,****年**月**日出生。被告黎某,****年*月**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年至今一直居住在青岛市**区**路,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告黎某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移送青岛市**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被告黎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 涛审判员 夏 健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